豫地税发[2009]16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09
摘要: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9]166号                2009-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十七条的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

  第五条 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 备案类减免税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等有权部门制定的减免财产行为税规范性文件中,列举有享受减免的纳税人详细名称的减免税项目;

  (三)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车船税除外)统一由纳税人向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政策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困难性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局。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且分属不同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的,由最高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及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税务机关执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由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于首次办理申报减免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报备案后,自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

  (三)财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

  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具体参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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