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228号 1997-11-25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政府第83号令发布的《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决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征收专项用费。最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建材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1997]545号印发)进一步明确专项用费由国税部门代征。为做好代征工作,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实心粘土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承重和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空心粘土砖)免征专项用费。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必须在15%(含)以上,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在30%(含)以上。 二、专项用费的征收率为4%。 三、专项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销售额的范围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专项用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专项用费=实心粘土砖销售额x征收率 四、按帐征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基层国税分局在核定其销售额时,一并核定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 五、按帐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六、国税部门代征专项用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收据”或“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缴款书”。专用收据和缴款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各级墙改办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用、缴销手续。县(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年使用量,到当地墙改办领取。对专用收据要视同普通发票进行管理,防止遗失、被盗。 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国税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用费的1‰滞纳金;限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可会同墙改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县(市)国税局要设立专项用费专项帐户,基层国税分局代征的专项用费直接解入县(市)专项帐户。季度终了后15日内,县(市)国税局按上季度实际收取的专项用费提取4%手续费后,将其余额的90%划入同级墙改办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10%划转地、市国税局设立的专项帐户,地、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划转省“墙改基金”专户(开户行:合肥市交行三办;户名: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帐号:3020160002759)。 九、县(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将本县(市)的专项用费收取情况填表报送地、市国税局(表式附后),地、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汇总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十、县(市)国税局提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专项用于专项用费的代征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十一、省墙改办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地、市,年终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对专项用费的代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代征。对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墙改办要会同国税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当地墙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以使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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