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0]6号 20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以下简称《9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2008年首次执行时,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得按照《64号通知》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金融企业对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具体的核算科目,系统设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手工帐薄分别核算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及准备金。 三、对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中小企业的判定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掌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的,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纳税调整。 四、[条款废止]金融企业当年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 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表式见附件2); 五、金融企业对农户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应准备以下资料留存企业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由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农场等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签订一年期以上的承包、种植、养殖等涉农合同; 3、借款合同,收款凭据。 六、[条款废止]金融企业按照《64号通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备案(表式见附件2)。 附件: 1、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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