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政策解读: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业的白条行为,白条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门。从其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 从“白条”形式上来看,有自制单据或者手写的白条,有过期发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围的发票等不合格发票。 从反映事项的性质上看,有的记载具有经营性质的应纳税事项,有的记载的事项则是不具有经营性质的不纳税事项或者免税事项。 二、企业“白条”支出的成因分析 (二)利益驱使 (三)合理公允 三、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四、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2、零星开支费用不能白条入账 这下可让小王犯了难,公司日常一般业务都有正规税务发票,可一些零星的业务开支却很难取得正规发票,如:市内的摩的费、临时雇工的搬运费、洗车费、伙食费、小额维修费等等,这些费用单笔开支少的几毛钱,多的一二十元。由于发生时数额小,一般都是当面结算,很难取得正规发票。尽管报账各方面的手续非常齐全,但公司入账时用的都是财务自制报销单作为替代发票。小王仔细算了一笔账,公司像这样的零星开支一年下来也有近1万元,如果不及时解决零星开支的发票问题,这些费用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公司可能还要被税务机关处罚。 由于零星开支的数额小,开支项目比较常见,有人建议小王采取变通方法,用其他同类发票替代或者让业务员私下找人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是难以引起注意的。但小王坚持认为,既然这些费用合理合法,就没有必要冒违法的风险用不合法的替代发票作为零星开支凭据,把公司真实的费用搞假了。 小王为此询问了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税务人员告诉他,零星开支用白条入账带来的后果是得不偿失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采用替代发票入账被税务部门查处,企业不仅要承担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责任,而且代开发票的第三方还要承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连带责任。 税务人员建议,对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零星开支的业务,应凭正规发票入账,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可以区别发票所属的性质范围直接向国、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小额的日常性零星开支,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汇总开支项目后直接填开列支。 3、采购原材料部分是白条如何缴纳所得税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对于此类情况,之所以要纳税调整,是因为影响了所得额,如果没有销售则没有影响所得额,但作为会计差错,也不应该入账,这个时候是差错更正,不是纳税调整。 如果销售,先还是作为会计差错调整,由于会计已经调整了,也不用纳税调整了。 如果仅是会税差异,不是会计差错,只有在影响的时候才纳税调整,假设上述不是会计差错,没有销售则不调整,如销售则要调整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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