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368号 2003-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财税字[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3月28日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否能延续到期? 问题内容: 一家200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3年开始获利,2007年优惠期结束,2007年追加投资,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的规定,新增投资部分获利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而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在文件后对可以延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列举,没有包含上述财税字[2002]56号文件,我企业享受的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项目和范围可以实施过渡优惠政策。即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但财税字[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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