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如何理解? 我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2006至2007年均无利润,2008年开始营利,2009年申请成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我公司2009年是否符合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条件? 如果符合,那是从2008年开始算免税年度?还是指批准成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的2009年以后,开始有盈利的年度起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06年成立,2009年申请认定,如果2009年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则可自被认定的2009年度以后开始有盈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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