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主要是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和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现就三类企业的具体检查要点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资本交易项目 具体的检查重点如下: 2.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是否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2.扣除项目的检查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5%;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文业务招待费;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自行在税前扣除未经报批的资产损失;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是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四是检查企业取得的各项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 3.企业重组的检查 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企业合并的检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检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 五是备案事项的检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检查。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境外投资抵免的检查。一是企业定性的检查。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别。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了其境外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三是抵免税额的检查。复核其抵免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申报的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检查。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五是境外亏损弥补的检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六是其他事项的检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具体检查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等等。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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