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立法者讲解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关联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税收中对资产的定义 88号文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关联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税收中对资产的定义
88号文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25号公告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是根据定义来判定这个资产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二、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合理的。
法定资产损失:凡是25号公告中列举的,点了项目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定资产损失。如果没有点项目,可能是某一类的资产损失,在文件中写了“等”,尽管文件没有点项目,但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列入法定资产损失。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务操作中,银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还是坚持的实际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5号公告确定了追补确认的年限是五年,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年度是不能更改的,但法定资产损失则不同。从定义上讲,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申报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了,才能作为税前扣除,所以它就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在第三年申报的时候允许扣,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什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把确认为资产损失,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实际申报的年度,没有追溯期的概念。

四、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1.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自行申报扣除很难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所以在工作中应该对自行扣除持谨慎的态度。
2.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五、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六、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1.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换句话说,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依法申报。
2.会计处理年度为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注意: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和纳税申报年度。

七、88号文与25号公告之间的衔接
2010年度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税前扣除。
2010年度已申报且但未审批的实际资产损失,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88号的规定继续审批,也可按25号文不再审批。
注意:未经审批的法定资产损失,不能在2010年度扣除。这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实体法从旧、从优,程序法从新,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不审批,问题也不大。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制度、实地核查制度

九、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
2.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的规定
3.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

十、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1.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政策比以前放宽了。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5号公告此两条配合后面的股权损失,完全可以把88号文的内容覆盖了。
2. 应收、预付账款的范围: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增加的“垫款”能解决很多问题。

十一、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88号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为下位法,都不能违背税法的规定。88号文虽然没有列举到,但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也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在25号公告中,我们将无形资产列入其中,消除各税务局理解的分歧。虽然文件中列举了一些简单的条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损失可能就是一个个案,不一定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按照个案处理就行,只要它是相关的、合理的,且有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四方面的证据支撑就可以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改良或升级的支出,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改建或大修理支出来进行处理。改良支出金额不是很大时,可以视为管理费用。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银行贷款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贷款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就不属于投资损失,因为这种账款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由交易产生的。债权分成三层意思: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种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3.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提问:
问:付给海外机构的代扣代缴预提税,以前年度没扣,自查后补交,我们在应收款科目挂着,没有进入费用科目和营业外支出。是不是可以根据25号公告将其理解为应收款,即便海外机构仍旧存在,但只要款项逾期三年就可以扣除?
答:这个不行。应考虑合法性的原则。国际间银行内部短期拆借,按照老税法是不征税的,新税法也没明确,所以很多银行还是按照老税法的规定走,但后来又要求扣,于是这部分款项就追不回来了。由于这部分款项并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目前还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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