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相比旧办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两种申报税前扣除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两类资产损失新概念及税务处理 也就是说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此前在实务中,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论。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上述规定,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提醒纳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 25号文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新办法,是建立在两类资产损失的分类以及两种申报形式基础上的,笔者认为企业分清上述新概念有利纳税人更好对企业资产损失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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