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内平级银行间贷款份额划转会否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6-22
摘要:  问:因管理需要,我行需对贷款份额进行划转,具体如下:假设我行为A行,系统内其他银行B行(与A行为平级机构,在省内其他地市),贷款单位为C单位。   A行与C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亿元。根据管理需要,上级行指定由B行根据该合同向C单位放款1亿元...

  问:因管理需要,我行需对贷款份额进行划转,具体如下:假设我行为A行,系统内其他银行B行(与A行为平级机构,在省内其他地市),贷款单位为C单位。

  A行与C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亿元。根据管理需要,上级行指定由B行根据该合同向C单位放款1亿元。贷款全套账务均在B行核算,利息收入入B行账。由于A、B行分属不同的地区,由不同的税务管理机关管理,这样操作是否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问题?比如是否会被A行税务管理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而被B行税务管理机关认为虚增收入?

  答:《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贷款应该签定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是企业处理贷款事项的一个重要书证。问题所述借款合同与实际借款分属两个公司,不但银行贷款的后续管理及权利主张会有影响,也会存在纳税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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