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分别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允许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文件要求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文件还对具体核定程序等问题做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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