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业务重组有关情况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9
摘要: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办理设立登记,确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其自行报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表》有关信息,核定应纳税额,立即生效。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业务重组有关情况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优化改善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全省地方税收业务重组工作方案》(冀地税发[2012]74号)的要求,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2年10月29日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税收业务重组后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想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管理事项前移至征收分局办理

  (一)首次纳税辅导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对新办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办税服务厅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管理税务登录户信息、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信息、报验登记信息,进行首次辅导,确定其应缴税种、适用税目、税率、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纳税事项辅导记录》,打印一式两份,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再负责首次辅导审批。

  (二)双定户首次定额核定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核定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办理设立登记,确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其自行报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表》有关信息,核定应纳税额,立即生效。并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予纳税人。对自愿采用委托银行批量扣税的,为其办理签约手续。首次定额3个月后定额管理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调整。

  (三)首次领购发票票种核定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人员依据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根据纳税辅导的内容,确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名称、购票方式、验票期限、限购数量(金额)等内容。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再负责首次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审批。

  二、催报催缴方式发生改变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催报催缴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要求,自2012年11月起,对未按期申报或已申报未缴税款的纳税人,由征管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名单,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ebds.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公共公告-催报公告、催缴公告”栏目,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催报或催缴文书,同时,主管地税机关以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进行查阅。催报、催缴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对于限期届满仍未改正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三、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先办后审”

  为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权利,突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对纳税人报送的141项终审权限在县(市、区)局以下的备案、审核事项实行先办后审。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受理生效,制作并打印《先办后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先办后审事项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后审”部门,进行后续核查管理。经“后审”部门核查发现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取消原作出的税务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实行“先办后审”事项列表

序号 税种 内 容
1 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
2 营业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
3 营业税 专项国债资金转贷利息
4 营业税 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
5 营业税 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财产清偿债务
6 营业税 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发放助学贷款
7 营业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 营业税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9 营业税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10 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11 营业税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差价
12 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外汇贷款
13 营业税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
14 营业税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
15 营业税 医疗服务
16 营业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17 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18 营业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19 营业税 政府举办学校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20 营业税 政府举办职业学校实习场所
21 营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为师生提供住宿、餐饮服务
22 营业税 文化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23 营业税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4 营业税 电影发行、放映
25 营业税 科普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6 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
27 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8 营业税 个人转让住房
29 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0 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1 营业税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2 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3 营业税 婚姻介绍
34 营业税 殡葬服务
35 营业税 农业服务
36 营业税 技术开发、转让
37 营业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38 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提供的内部服务
39 营业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
40 营业税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41 营业税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
42 营业税 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
43 营业税 公租房和廉租房租赁业务
44 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5 营业税 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
46 营业税 提供国际运输劳务
47 营业税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
48 营业税 企业整体转让
49 营业税 美国船级社船检服务
50 营业税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51 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
52 涉外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认定
53 涉外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54 涉外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认定
55 涉外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56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7 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取得的收入
58 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备案
59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60 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
6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6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或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
63 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所得
64 城建税 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65 城建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城建税
66 房产税 转制科研机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7 房产税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8 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69 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0 房产税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71 房产税 个人及企业兴办的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自用房产免税
72 房产税 企业用工会经费兴建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73 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房产税
74 房产税 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5 房产税 医疗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6 房产税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7 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8 房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79 房产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0 房产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1 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减免备案
82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83 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84 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85 土地使用税 转制科研机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税
86 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税情况
87 土地使用税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88 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
89 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90 土地使用税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用地免税
91 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2 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税
93 土地使用税 对于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免税
94 土地使用税 企业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范用地免税
95 土地使用税 采摘、观光、种植、养殖、饲养等土地免税
96 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土地减免税
97 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8 土地使用税 民航机场用地免税事项
99 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用地免税事宜
100 土地使用税 矿山企业生产用地等免税的情况
101 土地使用税 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免税规定的情况
102 土地使用税 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用地免税事项
103 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税
104 土地使用税 对林业系统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税
105 土地使用税 医疗卫生机构中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用土地三年免税
106 土地使用税 医疗卫生机构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税
107 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免税
108 土地使用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免税
109 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土地税事项
110 土地使用税 国家规定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税
111 土地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用于清偿债务的
112 土地增值税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涉及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
113 车船税 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114 车船税 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115 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116 车船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117 车船税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18 车船税 公交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备案
119 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
120 印花税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的免税事项
121 印花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22 印花税 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23 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贴花
124 印花税 对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居住的免贴印花
125 印花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相关的合同免税
126 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27 印花税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印花税免税情况
128 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129 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130 印花税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131 印花税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132 印花税 保险公司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133 印花税 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与单位或个人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134 印花税 关于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事项
135 印花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暂不征收印花税
136 印花税 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账簿、应税合同等情况免税事项
137 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38 印花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39 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0 印花税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减免
141 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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