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鲁政字[2020]261号 2020-12-17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济政呈[202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内对工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40%、60%、80%、100%执行;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之间择优执行。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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