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5
摘要: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从即日起不再受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综合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11-15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加强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税的能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规定,现将完善全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从即日起不再受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综合申报。

  二、纳税人应登录“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或通过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纳税终端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三、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在开具发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开通“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辅导、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演示等方式使纳税人熟悉网上申报流程,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五、“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网址为:http://www.gxds.gov.cn/ELTB/。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