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l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税收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企业属于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如果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但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即企业当年提取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5%;企业虽在当年按规定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你公司2006年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根据上述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
1、计提比例和基数。《意见》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2、列支范围。《意见》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计划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企业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等具体规定。
税收方面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比例为2.5%,同时要求只有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虽然按规定提取,如未实际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结合上面的政策规定,举例分析如下:
甲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税前扣除政策,2006年经批准可计提的工资基数为10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足了1000万元工资,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1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其中包含企业职工个人报销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另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
分析:因甲企业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成本费用中计提1000×2.5% =25万元。但工资实发数为900万元,则计税工资总额为900万元为可税前列支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900×2.5%=22.5万元。
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进行分析:企业职工报销的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万元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万元则可在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两项应调减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额2+6=8 万元。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0万元应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调整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8+10=22万元。
因实际使用22万元小于按计税工资比例计提的22.5万元,故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3万元。
如果实际使用了3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2.5=2.5万元。
如果企业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年初结余200万元,即企业实发工资1000 +200=1200万元,因企业实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仍为 1000万元,故企业计提数为25万元,但企业实际使用3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为1200×2.5%=30万元,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5=5万元。
企业如果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