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注[2014]6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服务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0号)》文,为支持服务性企业的发展,简化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允此类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故我局在修订的规范中未作禁止性规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4]63号           2014-03-04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2009年下发的《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修订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合法、规范和便利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在依法精简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行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理登记业务。

  二、修订的内容

  1.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书

  总局新版规范减少了登记申请文书的种类,由原来的31种减少至12种。对申请文书格式、填写内容也作了较大调整,并对表格的填写做了详细的说明指导。我局又从方便申请人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了一定调整,因此新制定的申请文书,更加简洁、明了、详尽、易填报。我局在此次规范的修改中全部采用总局的申请文书,以便与总局的要求保持统一。

  2.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内容

  根据总局新版规范,一是增加了“已核名称项目调整”的提交材料规范,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除投资人以外)进行调整;二是根据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增加了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和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材料规范。

  3.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根据《公司法》修正案,总局新版规范取消了对实收资本及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提交材料要求。对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除外)的要求;同时,新版申请文书中也取消了《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附表等文书中的相关填写项目。此次省局一并采用。

  4.归并了部分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种类

  总局新版规范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以及公司备案、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由按登记或备案事项分别列举提交材料,改为不按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分别列举,相同的材料予以合并,不同的材料分列。我省为方便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理解,将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仍按登记事项分类列举,其他的采用总局的规范,予以合并。

  5.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

  《公司法》修正案及《方案》中提出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简化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手续。总局新规范中对公司住所的要求简化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我省在采用总局新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住所的使用证明在提交材料中加以具体明确。

  因考虑到内资转外资只需外资管理部门核准,总局新规范中取消了此项申请材料规范,我省予以采用。

  总局在新规范中要求企业在作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实际操作中,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由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缴回所有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换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鉴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第三款已对申请人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时的处理方法已作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因此,我省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总局新规范在分公司设立以及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中,明确“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营业范围”。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服务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0号)》文,为支持服务性企业的发展,简化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允此类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故我局在修订的规范中未作禁止性规定。

  总局新规范中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时,要求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方案中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因此,改制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提交了改制方案和方案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即视为该企业已保全了金融债权,落实了金融债务。故我局在修订的规定中未采用“提交有关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总局印发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内容类似,因此,企业改制的登记申请书我局仍采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6.总局新版规范中对集团的名称登记、集团登记、证照管理事务、股权出质登记等未作规范,我局仍按现行规定,将上述登记事项列入修订的规范中。

  修改后的《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自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废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省局将另行下发。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新版规范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注册分局。

  附件下载: 1-2

  1.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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