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意见 粤地税函[2013]619号 2013-7-4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委托代征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对于加强零散税源的征管有着一定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办法》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委托代征工作的认识,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为了使纳税人充分了解代征人的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税务机关对代征人的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对于现有的委托代征单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尽快进行公告。对于新增的代征人,要及时予以公告,动态更新代征人名单。 三、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 《办法》施行后,《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地从2013年7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并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于2013年7月1日后新委托的代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的委托代征单位,凡是已经到期的,如要继续委托代征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按照《办法》要求,省局制定了《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 附件: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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