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经运行将近3年,但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还不知道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结果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涉税风险。笔者归纳了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供读者参考。 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是出租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三是动漫企业开发、转让动漫版权。 四是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五是销售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对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又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由此可见,“营改增”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按简易办法征收时,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六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七是电信业通过卫星提供电信服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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