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变对A公司增值税征管方式,不应影响A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A公司自产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生产成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销项减进项的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税率过高。因此,《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1年5月28日,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A公司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申请书》,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同意对A公司按照6%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本案中,税务机关后经税务稽查,认为A公司存在违规适用按照6%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A公司按照增值税税率计征税款,是变更对A公司的增值税征管方式。对A公司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销项减进项的征税方法,允许A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过期不应构成抵扣税款的障碍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作为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价位上明显低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不得抵扣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冲突,不应当成为妨碍本案中申请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法律依据。 三、总结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可搜索“华税”关注华税微信。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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