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鼓励个人创新 (二十九)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十一)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十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十五)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切实降低融资负担 (三十六)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三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八)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十九)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十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四十三)创新税务登记服务方式。积极与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合作,推进“三证合一”工作,推广网上认定、网上自动赋码等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手续,营造宽松平等的创业准入环境。 (四十四)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十五)对企业在改组改制、转型升级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四十六)对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条件的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缴纳税款特别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七)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收取任何费用。除按纳税人要求印制的冠名发票外,领用发票领用簿、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四十八)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深入推行“自助办税”、“同城通办”、“网上办税”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责任、提醒服务、导税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畅通办税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有效引导、限时办结。 (四十九)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的各项要求,扩大涉税信息公开范围,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简化涉税资料报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五十)全面规范进户执法。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确需进户的按规定实施,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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