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欧盟各国实行的基本免税法,即对全部或大部分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税,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第二种是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实行的进项税额抵扣法,这种模式对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并允许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额,扣抵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按一定比例抵扣,例如澳大利亚对于免税金融服务抵扣比例为25%,新加坡则区分不同的金融行业规定42%~96%不等的抵扣率;二是直接分配,即只允许与应税金融业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三是分项目按比例抵扣,即要求金融机构对每个项目分项目记账,按照项目的不同抵扣进项税额。第三种是新西兰实行的零税率法,即将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显性金融服务征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而对隐形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基本免税法的优点是税收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免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进项税额抵扣法的优点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缺点在于人为设定固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税负不公;零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较好地发挥税收中性效应,缺点是容易导致金融业者将法定税率项目收入转移到零税率项目上,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至于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一方面要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再在税收制度的先进性和操作便利性之间寻求均衡。但总体而言,不应增加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当然,金融业“营改增”初期毫无疑问会增加金融企业的奉行成本,如金融机构的开票量会大幅增加,整个金融业也会面临由于“营改增”带来的金融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的压力,这是税制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