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偷税的认定问题解析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正坤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3-19
摘要:大家好,非常高兴我们再次相聚在正坤财税。今天晚上分享的话题是关于所得税的偷税的认定。之所以选这个话题是因为正好我们处在汇算清缴期,和大家共同探讨关于一些所得税的问题,以进一步降低我们涉税的风险。 今晚我们说的偷税是《征管法》上的概念,与之相

上述偷税行为的手段确定了虚假纳税申报,那结果该怎么认定?

举个例子,某企业200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按照33%的税率,即所得税33万;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所得税即25万,由于年度不一样,适用税率就变了。后来税务局查明,应当依法将2007年12月确认的收入20万移转到2008年,因此造成2007年少申报应纳税额20万,2008年则多申报应纳税额20万。调整后,2007年补缴税款是20万x33%=6.6万,2008年补缴税款20万x25%=5万,两者相差1.6万。

我们可以这样处理,如果企业故意将依法应当在2007年确认的收入转移到2008年确认,造成少缴税款的,应该分期确认应纳税额,但补税税额和偷逃税额均应以全额最终实际造成的补交所得税额来认定,这是关于数额的认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还得缴滞纳金,那滞纳金怎样计算?应该区分不同的期间对少缴税款的滞纳金进行计算,对于少申报的,要全部开始计算滞纳金,对于后面补缴的,按差额来计算滞纳金。

第五个问题,年度盈亏变化,对所得税偷税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年度盈亏的收支转移,可能存在八种情况,但典型的是以下两种:

1.盈利年度,少列收入,亏损年度,少列支出;

2.亏损年度,少列支出,盈利年度,多列支出。

第一种情况的意思是企业能够更多的运用亏损弥补,从而可以晚点交税。第二种情况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亏损留到后面,等企业赚到钱再把亏损提出来,这样企业整体税负就会下降。如果企业故意将应在盈利年度确认的收入转移到下个年度确认,而下个年度亏损就会对税收造成实际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在税务检查的时候或税务检查前,少缴税款的影响未消除的,那么就认定偷税了,并且以实际全额少缴税款补税;

第二种,如果在税务检查检查前,少缴税款的影响已经消除了,无从补交税款的,而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

第六个问题,所得税多征多缴税款情形,在偷税认定过程中的影响。

企业在涉嫌偷逃税的时候,本身可能存在多缴税款的问题。上面谈到的第五个问题已从“故意多缴税款”这一角度分析过了,下面从企业申报错误或者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角度分析,比如之前年度申报过失多缴税款了,对之后年度发生的偷税的认定可能会更复杂。

那偷税的税款和多缴的税款两者复杂在哪?第一,两者可能发生在不同纳税期,也可能发生在同一纳税期;第二,两者可能发生同一税种法上,例如都发生在所得税上,也可能是不同税种,例如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有个基本的处理观点是,不同年度之间多缴或少缴税的,如果不少缴所得税和多缴所得税在行为或原因上没有相互关联,应当分别作出认定,补缴税额可在分别认定后扣减,但偷逃税额不能扣减和认定。

例如在税款补缴上就会存在这样的处理结果:违法行为认定偷税数额是100万,但最终实际补缴税额60万,对于定性处罚按照100万来处罚,补税就按60万来补税。这补缴的60万分两个步骤:

步骤一,确定少缴税额是100万;

步骤二,补缴的税额实际上等于多缴税额抵减少缴的税额。理由:第一,它只是税款征收的折抵制度,不影响到偷税违法行为;第二,对于同一纳税年度中应税所得额的增项和减项应相互递减后认定补缴数税款的税额;第三,不同税种之间的多缴少缴,原则上分别作出认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嫌逃税罪,达到一定的比例,需要移送税务机关,移送过去的税额就不按税种了,应合并计算,这是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了的。

针对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前提都是2015年查处的:若2014年偷税行为导致少缴100万,2015年多缴税款20万,则偷税认定是80万,补缴税款也是80万元;反过来,若2014年多缴了100万,2015年偷税120万,则偷税认定120万,补缴税款则是20万元。

第七个问题,多种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是否偷税要分开认定还是合并定。

企业所得税款既可能存在偷税的违法手段造成的,也可能存在企业会计做账过程的过错或者对税法政策不清楚等原因造成的过失行为。不管是何种情况,客观上都表现为少缴税款。如少缴税款100万,违法行为占一部分,过错行为占一部分,此时该怎么认定?税务机关有取证调查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当在取证详实和确定的基础上分别来认定。

最基本的原理是,偷税一定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能是以过失行为作为偷税认定的标准。同时疑罪从无,无证据,无处罚。

【问答】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还有预提成本,算不算偷税?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预提的,企业在汇缴时要调整,若在申报时,已按税法的要求调整了,则不认定偷税。但若是滥用会计准则,故意减少会计利润,则构成偷税上主观故意,同时又存在客观上少缴款的结果,这时可能涉嫌偷税。

租来的土地在上面建了房子自用,和种植了植物,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哪一方缴纳?

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租来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由产权所有人纳税土地使用税;第二,租来的土地是集体用地,由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偷税和税务筹划怎么区分?

偷税是违法行为,而税务筹划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筹划僭越了税法的边界,就有可能转化为偷税违法行为。

会计人员在不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造成的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实际操作中,税局如何处理?

分两个阶段:第一,从税务局处理角度出发,其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法行为主体。如是个人所得税,当然处罚的是个人,问题中指出偷的是企业所得税,那税务局只会处罚企业。如果会计人员涉嫌逃税罪了,那会计人员可能负上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应该注意,会计人员不负偷税的行政责任,但可能涉嫌逃税罪的刑事责任。经常遇到企业财务人员问到不了解所得税政策问题出现了问题,能不能作为抗辩事由?从这一点来讲,它不抗辩企业故意偷税,但对于会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应该有不同的说法,最起码不构成刑事犯罪主观上的故意。

具体还是得放到个案里面说,要看各种证据。比如这个过程当中,相关的办案人员会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取证、对个人进行询问,让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可能最终确定你确实不了解政策,那就不能定你,但如果是一些常识性的知识错误了,那就很难作为抗辩事由了,因为中国法律目前为止还没确定“不知法不为罪”这么一条原则,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为理由主张免责,特别是针对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负有法律上的认知义务。

我司有个中介公司,正常是我司支付佣金,有一次,有间上海公司搞展览,就要他们买了门票,然后冲中介费,这算偷税吗?

这种情况属于抵消交易,在财务核算上应当各自还原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一般不会影响到所得税,可能影响到流转税。影响到流转税,可能就出现问题了。

我司同事去香港出差,在香港地铁打印流水账,不仅是车费还有餐费,这样是否可以报?

这问题涉及到跨境服务的涉税问题,香港地区没有发票,同事出差在香港接受的劳务,,地铁服务在香港,不属于跨境劳务,所以企业也不存在预提香港地铁的相关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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