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九:“每股收益/联营企业投资收益视角”vs“债务和权益分类视角” 对于创新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来说,其股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评估企业业绩时实际上更关注企业每股收益的金额及增长。 相对于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分类规则,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则偏向于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为普通股票投资者提供与投资决策更加相关的信息。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行方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 •对于不可累积优先股,应当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 •对于可累积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对于可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应当扣除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优先股的净利润 简而言之,即使某些优先股与普通股同属“权益工具”,但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我们仍然需要从计算公式的分子中排除其宣告或累积的股息,处理方式近似于“债务工具”的利息。这意味着,当区分负债与权益时,优先股可能是“股”,是普通股亲密的爱人;但计算每股收益时,它就化身为“债”,与普通股由情侣变成了陌路。原因在于,“每股收益”中的“股”,是特指“普通股”的“股”,而不是“股东权益”的“股”。 与此类似的是,如果联营企业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优先股或永续债,那么投资方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分享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及净利润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分享的净资产、股利或利息,而是应当像债务工具一样被剔除在外。 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会计世界亦如此。 回顾与总结:什么是“实质”? 甄别债务与权益并不是一个寻常意义上的发现真相之旅,退一步说,这个“真相”在我们全方位、多角度的探究之下似乎并非那么唯一,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在不同的领域内为实现不同的目的而对这个真相加以“定义”,继而按照相应的游戏规则将它发掘出来。这意味着,当我们为会计处理目的而作此项区分时,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中有关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及其分类要求,从金融工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入手进行判断,不能做想当然的推理,当然更不能故意曲解或滥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已经在漫长的岁月中进化出了一套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其中就某些问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不同于人们的直觉,以致令人感觉“过于复杂”或“难以认同”,客观上存在进一步探索和优化的空间。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经在2013年7月颁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综述(讨论稿)”中重新审视了负债和权益的区分原则,同时设想了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两种新方法: •“狭义权益法”,即只有代表剩余利益的最次级的部分才能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余分类为债务工具 •“严格义务法”,即负债为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其余均分类为权益工具 我们不难发现,两种方法之间存在基本理念的碰撞和冲突,这也被认为是会计复杂性的根源之一。这意味着,就“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而言,传统的“两分法”难以窥其全貌,当我们抓住其中某些特征时,可能不得不放弃另一些特征,因此可能陷入盲人摸象般的困境。 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并未将讨论稿中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部分纳入2015年5月颁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而是在2014年末启动了《具备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研究项目,旨在探讨现行会计准则下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这些挑战的方法,但截至目前尚无明显进展。 如此看来,不仅会计准则与其他领域对于“实质”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会计准则各组成部分对“实质”的理解不完全相同,而且会计准则对于“实质”的理解也在不断演进。因此,当我们分析和判断“什么是实质”时,不仅需要因地制宜,还可能需要与时俱进…… “测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属于上乘,只看脑子里能否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思想,而无碍于其处世行事。” ——托利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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