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税务机关经常接到纳税人咨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政策咨询,同时他们也反映国家对这一政策也经常进行调整,纳税人比较难准确把握...

  税务机关经常接到纳税人咨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政策咨询,同时他们也反映国家对这一政策也经常进行调整,纳税人比较难准确把握。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财税[2006]61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又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这部分政策,我们特将历年政策进行梳理,指明政策的变化点,以便于纳税人对照掌握。

  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国税发[1999]171)

  变化点:(表一见附件)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财税[2006]6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财税[2006]61)

  变化点:(表二见附件)

  三、享受退税设备的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必须是货币购进的且必须是新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国税发[1999]171)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财税[2004]1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固定资产借款,在核定企业退税投资总额时也可计入“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内。(沪国税进[2005]50号)

  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进口设备。(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粤国税发[1999]323号)

  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外商投资企业“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依据“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上已免税总值确定。(沪国税进[2005]50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的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及其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累计已退国产设备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时(或在国产设备退税监管期内),出现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小于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部分的已退增值税。(沪国税进[2005]50号)

  非自用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局不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不属于自用的国产设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苏国税函〔2006〕173)

  “三来一补”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国税函[2004]943号

  从流通企业购入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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