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县一企业开采生产矿泉水,为了保护水资源,政府将一部分土地以流转方式给该企业,所签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应缴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 政府与该企业签的土地流转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双方也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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