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 合政[2007]1号 2007-02-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3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80元以上的补助;将市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300元以上的补助。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的城市(镇)低保,享受当地低保全额补助标准,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将农村散居“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3县标准统一提高到1460元,市区提高到1500元以上。3县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在原补助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到2010年实现我市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继续完善3县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民报销比例,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3县所有农业人口。市区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款机制。3县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市区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城镇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区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元,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元。自今年起,用2年时间将全市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城区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对艾滋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逐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力度。对结核病人、血吸虫病人以及确诊为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病人,继续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费用。通过救助,使每年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率达80%;每年贫困结核病病人救治率达80%,治愈率达85%;每年贫困重性精神病病人治疗率达80%。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1:1比例负担。 八、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从2007年开始,用4年的时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改扩建乡镇卫生院50所,新建村卫生室300个,改扩建村卫生室700个,使全市每个乡镇都有一所卫生院,每个中心村都有一个卫生室,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覆盖全市农村,基本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给予每个乡镇卫生院10万元补助,重点乡镇卫生院30万元补助,每个村卫生室2000元补助。 加强规划,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城市新建和改造生活小区,要按照规划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到2010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到95%以上,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高于2006年的经费标准配套安排社区卫生经费,使我市的社区卫生经费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九、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3县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继续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后,市区低保家庭学生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仅享受课本费资助,资金渠道不变;其他贫困家庭学生不再执行《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 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筹集解决。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危房改造与新校舍建设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校舍危房改造和建设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十一、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重点是解决农村自来水入户问题。通过实施饮水安全工程,确保农村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供水量达到每天40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及群众自筹外,由市与县(区)按6:4比例负担。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所需资金,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计划、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县、区,可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民生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大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