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0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2021年行政处罚法重新修订,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作为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的重要依据。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重新制发《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公告》有哪些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 《公告》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关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关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初次违法列入“轻微”阶次,不予行政处罚,以充分发挥“首违不罚”的积极作用,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提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二)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 一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公告发布了76项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每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裁量基准,每一阶次对罚款执行标准设置“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具体裁量阶次的适用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时限、份数、金额、情节等考量因素进行判定,并设定了“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同时通过“具体情形特征”对“考量因素”进行细化说明。裁量基准涉及8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33个法条,基本涵盖日常征管、税务稽查及其他类型处罚。公告实施后,税务行政处罚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 二是通过辅助裁量系统固化处罚结果。将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嵌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申报、发票、登记等日常征管类处罚自动计算出处罚结果,并固化处罚结果,人为无法改动,规避处罚随意性。 (三)更有利于操作执行 裁量基准明确了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理解掌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