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先讲一笑话:玩一游戏传口令“太阳照在桑干河上”,谁知传到队尾竟成了“太阳照着三个和尚”。一笑而过后,反思一下误传产生的原因,一是语音相近,二是传播者的不求甚解。 转入正题:2017年4月20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笔者注: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笔者注: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全文1697个字中根本就没提到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而是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11号公告简单地说,可理解为:“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必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但“不预缴≠不办理《外管证》”! 那为何有人认为11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也不再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笔者分析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 一是“语音相近”。不管是营改增前还是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均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预缴增值税)。他们的理论是“既然不必预缴增值税了,自然不用持《外管证》了”。 二是“不求甚解”。很显然他们认为开具《外管证》就是为了预缴税款,却忽视了《外管证》设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注意:《外管证》真正意义是便于营业地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比如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持《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6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不过,目前不少省、市税务机关仍规定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须开具《外管证》。至于以后是否取消那就另当别论了,至少与11号公告是无关的。 怎么样?“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可不敢说成“太阳照着三个和尚”了吧?! 注:百度百科解释:“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截至2017年3月,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共计334个:地级市293个,地区8个,自治州30个,盟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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