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决定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税收征收协助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决定协助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工作。 本决定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配合、行政监督、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收入。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协调。 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建税收保障信息平台,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需要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等内容。各相关单位按照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按时提供相关信息。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不征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依法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六、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出境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同时应将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九、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 十、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设置绩效考核指标。 十二、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税务机关取得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广大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大常委 201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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