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的定义——唯一标准是谁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消费品。加工业务流程图示如下: “真委托加工”与“假委托加工”的问题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贴牌) 2.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自制消费品。 【例题·计算问答题】甲地板厂业务: (1)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2)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2015年)。 【答案及解析】重点分析第二项业务:应纳消费税=40÷40%×60%×5%=3(万元)。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和计算 1、代缴税款的规定(定性) 代缴税款的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定量) 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甲企业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2万元,支付的不含税加工费为1万元。乙企业代垫辅料的不含税金额为0.87万元。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2013年) A.12.63万元 B.13.55万元 C.13.68万元 D.14.6万元 【答案】D 【解析】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1+0.87)÷(1-5%)=14.6(万元)。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不含税),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不含税);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甲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2)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 (3)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解释】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问答题】甲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的高粱成本为42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乙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回时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注明加工费金额5万元。(2015年) 要求:(1)计算乙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乙公司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乙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2+5+35000×2×0.5÷10000)÷(1-20%)×20%+35000×2×0.5÷10000=16.13(万元),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17%=0.85(万元)。 2、受托方代收后,委托方收回后继续销售的: (1)(平价低价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税。 (2)(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按售价缴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额的处理 一般情况:委托方——补回税款;受托方——接受处罚 【注意】 罚款是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4、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收回直接销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同上)。 【注意】此时只是补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再销售的价格大于委托加工环节的计税价格的,仍需按最终售价算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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