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某县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1-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经过纳税人对增值税税负低的现象进行举证及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有如下税收违法行为: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相差不大,实际是该企业的财务经理“筹划”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经理通过参加培训班后听信某“专家”“税收筹划”方法: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与企业进项税额对比,将多出进项税额的部分转移到下月做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对此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及按何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1、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该企业将税款补缴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应按照偷税行为进行税款补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案情分析: 企业税务经理将本应在当月做收入的收入采取滞后入帐的方式记入下月,在当月来讲属于明显的不计、少计收入及隐匿收入行为,并且每个月都有少缴税款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中偷税定义中的:偷税主体、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三个要件一个不缺。故该企业的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实质就是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税政科进行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将该企业交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款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 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在于缺少对偷税定义的准确理解!“专家”也没有正确解读偷税的定义就盲目进行宣讲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财务经理缺乏必要的判断标准更是企业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偷税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其实并不是随口说说的问题,望广大朋友能够认真对待,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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