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省局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为契税计税基数?留言时间:2020-09-15
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价款25000万元,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万元,契税的缴纳基数是25000万元的土地成交价,还是需要包括2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省局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为契税计税基数?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企业按170元/平方米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留言时间:2020-09-15
房地产企业按170元/平方米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取得土地后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在七通一平时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第二条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留言时间:2020-03-0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四、附报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自2014年1月1日起,河南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如您单位相关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则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之前,且无滞纳金。建议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界定是否涉及滞纳金,并及时办理契税申报业务。有关办理流程问题,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关于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您好,我们公司是注册于开封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请问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是否需要交纳?具体参考文件是哪个条文?谢谢!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