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表难点项目解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8-03-09
摘要:01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

申报表填列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150”

注:如果该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则其在B国虽然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但仅能抵免25万元(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差额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免;在C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抵免限额50万元(200×25%),实际抵免20万元;A企业合计抵免45万元。就此例而言,A企业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更为有利。 

(2)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居民企业A(税率25%)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无所得减免项目),在甲国设立分支机构B(税率20%),当年营业利润300万元,已知A企业历年亏损及弥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现A企业选择以境外盈利抵免境内亏损,A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及申报表填列如下(假设不考虑境外机构成本费用分配、境内投资抵扣等相关因素):

①计算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A106000明细表外计算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014年弥补10万元、2015年弥补40万元、2016年弥补50万元,合计弥补历年亏损100万元,将此结果填列A106000明细表第11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单位: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150”

需注意,上表不直接体现境外盈利对境内历年亏损的弥补情况,根据表外计算结果,2017年度A企业以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合计弥补历年亏损150万元(由于境内所得弥补历年亏损50万元,因此,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仍填列50万元),以后年度无亏损向后结转。 

②计算境外B分支机构2017年度应纳税额与实际抵免税额

A企业境内外所得合计=50+300=350(万元);

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后,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100=200(万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200×25%=50(万元);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300×20%=60(万元);

当年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0+200)×25%×200/(0+200)=50(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50万元,剩余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单位: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50”

A1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单位: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0”

注:根据填表说明,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作者:高金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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