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晚,央视新闻联播及政府网发布了7项减税措施,从新闻稿发布后至昨日深夜,财税圈都在热议此事。 在即将出台的七大减税新政中,新闻稿对第六项是这样表述的: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这一项措施,总的来讲,就是对涉及账簿的印花税予以减免。即,将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征收的印花税实行减半征收,由原来的按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减至按万分之二点五贴花(缴纳印花税);对原按件贴花(缴纳印花税)5元的其他营业账簿、生产经营账簿予以免征印花税。 对于减半征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的印花税一事,集中存在一个分歧,那就是,该项减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限于5月1日及以后新设立的记载资金账薄,其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才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前就已经设立了的记载资金的账簿,5月1日及以后新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也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举例来讲: 甲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建账,其记载资金的账簿上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为100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即按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2500元。 乙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假设1月份)建账,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当时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为800万元,已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4000元;其2018年6月份新增实收资本1000万元,由于其账簿是在5月1日以前设立的,因此不符合减半征收印花税的条件,只能按原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5000元。 引起这个争议的主因,就是对“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这句话中“从5月1日起”和“设立的”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如果理解为“对纳税人5月1日起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减半征收印花税”,那就是第一种意见正确,只能对5月1日起新设立的资金账簿适用减半征税。 如果理解为“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从5月1日起减半征收”,或者“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减按万分之二点五征收印花税”,那么第二种意见就是对的,不论账簿设立时间,只要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以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也就是从5月1日起,对于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减按万分之二点五征收印花税,不论是原有账簿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还是新设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本人认为,“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这句话中的“设立”一词,只是对后面的账簿的一种定语修饰即是由纳税人设立的账簿,而“从5月1日起”是表示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而不是对设立账簿行为的时间限制,否则,就会表述有“新设”或“新增”。 从制定该项优惠政策的本意来分析,最基本的用意就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该项税负,鼓励纳税人扩大生产经营资金、“修炼内功”增强实力,体现一种政策导向。 更直白的讲,就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一项减税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贴花(缴纳印花税);此后,就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二点五补贴印花(缴纳印花税)。 鉴于对此事已有歧义,建议在正式发文时,能采用更精准的文字表述方式,消弭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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