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财社[2017]502号 2017-08-15 税屋提示——依据温财社[2022]11号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22年11月29日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残联,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结合市区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低于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平均缴费人数;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7年暂按原方式征缴,2018年1月起按新征缴范围和标准,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调整残保金免征范围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月(季)仍需按时在网税系统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五、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2017年已办理《2016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确认单》的用人单位,需重新到所属残联劳服机构审核,审核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30日。2018年起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六、其它 (一)各区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保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地税部门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浙财社[2017]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15日 关于《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5 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2017年4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了该《办法》,并做了相关工作部署。目前,杭州、金华、绍兴、嘉兴、湖州、丽水均已调整征缴标准和范围。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市区残保金征缴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征收主体:原残保金征收主体为残联部门,现调整为由地税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原残保金缴费标准为 21600 元/年·人,现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 工资核定征收。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三)征收范围:原残保金缴费人数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申报,现需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低于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平均缴费人数。 三、实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8月15日,因工作要求紧迫简化程序,自发行之日起实施。其中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9号)等文件精神,对于2017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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