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责任制下的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项目经理获得的项目绩效考核,大多数企业通过虚开材料成本,虚列农民工工资或购买发票的方式,这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究竟项目经理责任制下,项目经理获得的奖励和绩效考核如何提取?个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是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税。基于此规定,实施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的项目经理从建筑企业取得利润的合法渠道及其个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一及个税的处理 1、合法取得利润的方法一:项目经理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依法自行申报个税后,建筑企业将“承包经营所得”直接从建筑企业的银行账户划入项目经理的个人银行卡(公对私转账)。 2、建筑行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归项目经理所有的个税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向建筑企业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项目经理所有,则项目经理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经营所得”的个税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基于以上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必须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2)“经营所得”的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个税的情况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第一,实施查账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账征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时,适用的税率表如下(见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6550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二,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基于此税法规定,为了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减少税务征管成本,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都制定本省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由的地方政策规定如下: 海南省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广西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内蒙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9%),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吉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7%),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第三,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适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税,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个税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于项目经理本人是自然人,从事建筑行业的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其本人所有,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税,只要按季度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四,项目经理或承包者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税办理纳税申报的,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或承包者内部承包取得的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其中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挂靠红运筑建筑公司承接建筑劳务,张某与红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相关阅读——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及个税的处理<肖太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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