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7]54号 2007-04-0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息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货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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