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的规定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1998]6号 1998-02-06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它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400亿元中(1993年5月末价格),已计列淹没区占用耕地应纳税额40%的耕地占用税9.27亿元,已计入省、市资金包干数额之内,其中湖北省1.33亿元,重庆市7.94亿元,中央直属单位0.1亿元。这笔税款按照《条例》规定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后,必将对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这笔税款的缴纳与返还工作已基本理顺。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后,现对这笔税款返还到县(区)后的具体使用方向作如下规定: 1.用于农村外迁移民的生活、生产安置补助。 2.用于占地农村移民、县城郊区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 以上两项补助,由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移民开发局)会同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比例和具体标准,由移民开发局颁布并报我委核备。 3.用于农村移民发展高效生态农村。由湖北省、重庆市实施项目管理。 按以上规定使用的资金,必须纳入每年的年度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1998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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