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8号 1999-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要求,总局决定1999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销量以及销售收入不入帐、产品化整为零、整车作零部件销售等偷税行为。 (2)检查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税款。 (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减少税基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逐月申报、纳税,对其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等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外贸、工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 2.检查内容: (1)检查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专用税票、假报关单进行骗税。 (3)检查出口企业是否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查补税款的1倍,并按规定课征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85%。 3.有涉税犯罪嫌疑或确认偷税、骗税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2000年1月底以前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总结报告。同时要求: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抄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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