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闽政[1997]8号 1997-02-27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本省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在已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标准给予补助,暂未实行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定出标准,按月给予补助。农村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三、农村残疾人可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对重度残疾人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农业税(公粮)、公积金、公益金、教育事业费附加、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水利费、城镇卫生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实施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可免收学杂费。对于到县(市)以外就学的家庭确有困难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实行村(居)补生活费,乡(镇、街道)补交通费,县(市、区)补学费费用的办法,解决其入学困难。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五、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六、残疾人可凭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七、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核发营业执照,确有困难,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银行部门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八、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九、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医院可给予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5%的手术费。 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本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证明,公交部门可减免50%的车船费。 十一、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保证其基本收入不低于当地当年政府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水平。 十二、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拆迁贫特困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特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 十四、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可减免30%安装费。 十五、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市(地)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全国性和世界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结婚已满五年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核,当地政府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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