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和强化“一窗式”审核税收管理的思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自全面推行 一窗式 管理办法以来,极大地强化了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审核比对管理,提高了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由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五)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收入指标而调剂收入
  由于组织收入工作是衡量一个地方税收工作成败的主要标准。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坏,也往往成为牵动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各种考核加压指标与现实税源的不配比,各类到人指标与奖金等绩效挂钩的考核,往往推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寅吃卯粮而提前征收税款。具体反映在申报表上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的填报上,金额大多为整数,先提前缴税,以后月份再以负数填写冲回。这不但违反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也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如某公司所属期2006年5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填报了1176470.6元进行了申报纳税,后来办理所属期2006年7月申报时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报-1176470.6元又进行了冲减。但是,该纳税人2007年5月财务上既未对收入进行帐务处理,亦未对已申报的销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为9121836.75元,与其损益表和收入明细帐上的销售额7945366.15元相差1176470.6元,对应销项税额为整数200000元。经核查,实际情况是,该税务机关为完成收入任务下达了任务指标到税源管理岗位,税务人员为完成任务而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帮忙”提前缴税所致。
  (六)汇总纳税或按预征率缴税纳税人的填报行为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适用于绝大部分纳税人的使用,但对汇总纳税或按分配率、预征率等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讲并不完全适用。
  由于“一窗式”比对的需要,该类纳税人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必须如实填报,而将上级总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款或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款通过按17%倒算收入的方式填报在主表和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并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收入以负数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全额冲回。有的纳税人对附表一如实填报,而将销项税额与分配的应纳税额或计算的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以负数填报在附表二“本期进项转出”—“其他”栏目,以虚拟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填报。这些不规范的填表方法往往极易造成纳税人借机调节税款以侵蚀税基,造成税收的流失,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审核带来了较大监控和管理难度。亟待上级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纳税申报表,以不断适应纳税人核算方法多样化对填报的需求,规范报表的填报行为,强化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如某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异常信息为:该纳税人2006年6月-2007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累计为-656926891.36元。经核查,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将当月已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已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的基础上,又同时以相同金额在附表一第四栏“未开具发票”进行了负数填报,附表一中累计为-656926891.36元。而将当月按3%应预缴的税款和其他产品销售按17%统一倒扎销售收入填报在附表一第四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目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造成纳税人帐面实际销售收入与其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不一致。
  又如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烟草公司各分公司或营销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等纳税人2006年7月—2007年6月均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的异常数据,经核查,以上纳税人均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月应纳税款的缴纳是总公司按照各成员企业的销售额统一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据总机构分配表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进项税额转出负数数据的产生,是由于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核定数缴纳税款而虚拟进项所致。
  (七)进项税额转出不规范、不合法
  现行税收政策对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实行出口免抵退办法的纳税人)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申报表附表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其他”栏目人为迟转、少转、提前转等方法来调节各期应纳税额。如应当按征退税率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足额转出而人为少转,以后月份再补转,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出进项税额,造成当月应纳税款的迟缴、少缴;应当待“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应税务机关收入任务的需要,在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未申报的前提下,提前转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变相提前实现了税款。既违反了税收政策对税款征收的税法规定,损害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如某纳税人2007年5月12日申报时将2007年4月出口但海关信息未能及时到达的板材,按征(17%)退(13%)税率差额计算了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32243.69元(=246.5788*3058*7.7*4%)并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但是当月未作“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亦未在财务上销售处理。违反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当月出口但单证不全而未作“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且财务上亦未作销售处理的出口收入提前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导致2006年7月-2007年6月月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232243.69元。
  又如某公司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 399419.63元,经核实,该纳税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增加其开发项目的规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于2006年4月将开发产品领用的原材料一并转入在建工程,并作进项税额转出3097162.83元;于2006年7月作进项税额转出361235.87元,合计转出3458398.70元。2006年7月试生产的合格产品转入产成品,将进项税额转回了736227.64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为-374991.77元(-736227.64+361235.87)。纳税人违反现行税法规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决定进项税额的转出时间和金额。
  二、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方面,税法遵从度还不高,受利益的驱使,偷逃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日益完善和“一窗式”比对管理的不断加强,纳税人将偷逃税的目光瞒准在了现行申报表上“一窗式”不能覆盖的地方,通过相关栏目负数的填报来人为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款的实现,最终达到大肆偷逃税款的目的。二是税务机关方面,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征管措施的不到位、收入任务观念和政绩观等的诸多影响,也导致了税收执法的不规范、税收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不作为等“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客观存在;而现行申报表使用中的问题也充分反映出现行报表设计亟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窗式”比对管理亟待进一步加以延伸和强化,尤其是要强化“人机结合”的审核管理;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观念亟待转变,收入考核机制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等等。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强化“一窗式”申报审核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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