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增加和完善主附表之间的审核比对功能。 随着纳税人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和偷逃税手法的隐蔽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已不能完全适应纳税申报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程控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取消。“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应当区分纳入“一机多票”等税控系统、未纳入“一机多票”两种类型分设两个栏目分别进行填报,强化对已纳入税控器具发票的比对管理。增列“纳税人自查调整”、“纳税评估调整”栏目,有别于“纳税检查调整”栏目,正确反映纳税自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成果,加强对评估、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监控管理。建议在一窗式比对和CTAIS2.0申报中,增加对“未开具发票”与“纳税人自查评估、检查调整”的申报审核比对功能,同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报送相应的书面附报资料备核:如未开具发票的说明、清单、出库单等,评估、检查的税务文书等,以强化对此类栏目真实性的动态监控管理,尽可能减少纳税人人为调节的随意性、可能性。尤其是对该类栏目出现负数的,必须由纳税人提供负数填报的书面材料及原始依据,交相应岗位人员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一窗式”比对解锁,从而通过报表与软件的完善,抓住申报纳税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堵塞申报纳税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尽可能减少税源流失。 (2)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明确和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的相关规定,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少现行税收政策的歧义和漏洞。 由于我国当前社会公众的发票索取意识还较淡化,发票管理法规的立法层次亦不高,现行发票管理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对专用发票开具有明确和专门的规定,并修订完善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执行,亦即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减少了因两者不一致而红冲专用发票收入的麻烦。 然而,现行税法却未对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导致各地在执行中税收执法标准和力度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实现,也给纳税人肆意调节税款有可乘之机。因此,建议国家应尽快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中,增加并细化、明确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规定、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税务处理等管理规定,并应当参照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尽可能两者在政策的基本规定上保持一致,尤其是发票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比照专用发票规定,使两者一致,便于税务机关切实强化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与相应收入申报的监控管理,尽可能减少“未开具发票”栏目的填报使用,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违法处理时有据可依,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实现,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纳税人借口未开具发票而人为调节收入,以达到迟缴、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三)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办法,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机制,强化申报真实性的税收管理。 现行“一窗式”管理办法,大大提高了申报纳税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了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收入的税源控管。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一窗式”管理中,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未开具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等相关栏目来肆意调节各期收入达到不缴、少缴、迟缴税款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的一种新动向。而及时有效地加强该方面的税源联动管理,防范税源流失,亟待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机制,即“人机”结合的纳税申报审核和核查机制。 一是建立异常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统一发布平台和口径。对“一窗式”比对环节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的异常信息,应当由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进行层级监控管理,由省级统一于申报期间和期后按日统一提取发布,由基层税务机关筛选分类整理后,采取案头稽核分析与下户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核实管理。二是建立异常数据日常核查机制,规范核查行为,提高核查质量。对异常数据的核实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并将核实结果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岗位复核。县(市、区)、市、省级定期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以抽查考核异常数据核实的质量及对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规范、及时。通过税收管理员日常核实与省、市、县检查相结合的层级监控机制的建立,可以动态监控申报异常信息,及时分析异常信息产生的原因,使存在的涉税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规范处理。还可以通过异常数据的核实,及时发现纳税人偷逃税的重大线索,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增加稽查选案的针对性、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而通过异常数据日常检查机制的建立,真正实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管理的目的,不断强化对申报真实性的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率。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强化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现实税源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现行税收收入虽然也强调淡化任务观念,但是实际工作工作中,由于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的因素,以及领导考核机制的现实状况,条上按每年测算的递增比例层层下达指令性任务,并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进行硬性考核;块上因各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干部政绩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税务部门又在条上任务的基础上下达加压收入指标,并列入年终部门各类考核的主要依据,实际上也是一票否决。因此,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往往面临来自条块的双重压力,往往超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和现实税源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来完成任务。不可否认,当前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寅吃卯粮”、不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应收不尽收而有意推迟实现税收收入等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违规违法现象。 因此,亟待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收入管理机制,确保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落到实处,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税务部门的执法形象,从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税的方针。笔者建议,一是切实转变组织税收收入观念。税收收入来源于经济发展,收入计划的制订要在现行既定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淡化各级(包括领导层和基层)收入政绩观的观念,逐步改变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下达收入观念,转向以应收尽收的依法治税理念为主,指导性计划为辅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任务式和政绩式的不合理税收收入组织方式,为基层松绑的同时突出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核心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包括干部和工作)机制,以“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虽然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天职。但是,坚持依法治税始终是税收的灵魂和根本。现有的以收入任务完成好坏作为考核基层单位及基层干部的主要标准、甚至一票否决的做法亟待加以改进。应切实转向以“收好税,带好队,服好务”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考核基层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注重基层干部的税收执法质量、税源管理水平、行风廉政建设等综合素质,尽可能减少各地在推行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出现的为完成各类任务而采取各种不规范(如:纳税评估税款的“虚假”入库、各类非正常的补充申报、人为的“寅吃卯粮”、“涵养”税源等)手段的现象。从而能充分调动各级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廉政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全部精力真正投向税收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焦点等方面,不断将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切实从上而下改变对税务部门在系统内税收任务基础上的超过实际税源的层层加压现状。国家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机制,在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并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税收政绩考核也应转变到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主,以税务部门的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为主要依据,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源与经济是否匹配为重点的考核评价,加强双方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税收采取的行政加压任务并年终评比时“一票否决”的现象,共同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