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办法以来,极大地强化了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审核比对管理,提高了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由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使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完善的问题,给一些纳税人利用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等报表栏目肆意冲减各期收入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不可否认的是,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笔者试以税收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浅析,与大家商榷。 一、当前“一窗式”审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货物发出未及时开具发票现象较多 现行税法明确了发票开具的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不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入帐,而是将发票作为索要货款的一种交易工具,以购买方是否付款及付款多少来决定是否(何时)开票及开票金额的多少。因而造成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栏目先有收入申报,而在以后月份补开发票时再以负数冲减该栏目,不少纳税人甚至长期(一年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增加了申报审核比对难度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歪曲了发票的合法用途。 如某公司2007年6月6日通过纳税评估补申报2007年4月份未按规定及时开票的销售收入1900000元,后于2007年6月补开发票1265153.35元,在2007年7月10日申报时将补开发票的1265153.35元以负数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但该纳税人至2007年9月检查时止,仍有636556.02元未及时按规定开具发票。又如某公司2006年7月9日办理2006年6月份申报时,将2006年4月已作无票销售入账并申报但未按规定及时开票的599150.46元在2006年6月15日补开了发票,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进行了冲减;但至2007年9月检查时止,仍然有21997.36元未按规定及时开票。 (二)利用“未开具发票”栏目随意冲减收入以达到迟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纳税人将不需开具或未到开票时间等不开具发票收入能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由于目前“一窗式”审核比对未能涵盖该栏目,因而不少纳税人出于少缴税款、迟缴税款或人为调节各期应纳税额等目的,在无法对已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少填的情况下,通过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列一定金额的负数来随意冲减当月开具的税控发票收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而迟缴、少缴税的目的。“未开具发票”栏目成了一些纳税人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的“蓄水池”,也导致了事实上隐性欠税和偷逃税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如某企业所属期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申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9999258.80元,销项税金1699874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18份,负数销售额160864.09元,负数销项税金27346.90元;企业在没有“开具普通发票”正数情况下,开具普通发票负数329份,开具普通发票负数销售额2737587.85元,负数销项税金465389.93元;在没有“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负数销售额1180288.01元,“未开具发票”负数销项税金200648.96元。企业在没有正数的情况下共申报负数销售额3917875.86元,负数销项税额666038.90元。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 “未开具发票”中随意填报负数销售额,达到人为调节应纳税款,侵蚀国家税基。 (三)未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而少缴税款。 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使用普通发票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未有明确和统一规定,各地也只原则规定应当收回原发票或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一些纳税人便乘机钻税法空子,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根据各期进项税额或销售收入的多少来随意确定红字普票开具的时间和金额,通过随意多开红字普票来达到调节应纳税额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某纳税人2006年10月23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1月份开始实现销售收入,2006年11月-2007年7月共开具普票负数56份,金额为-1395683.78,该企业既不能提供开票依据,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记帐凭证及帐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实,该单位法人代表作出书面说明,承认开票冲收入除部分是由于水泥过期退货外(但不能提供《退货折让证明单》),确实存在多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几十万元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该纳税人的涉嫌偷税行为已进一步按规定处理。又如某纳税人在2006年11月-2007年3月期间,由于资金紧张,在未开具负数普通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账务调整人为调减当期销售收入,累计数3083942.5元,至2007年9月为止,仍有551162.51元未申报。 (四)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当要求购买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如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等)。但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先开具普通发票给当时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待购买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根据购买方要求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红字普票冲回,以负数填报在“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再换开专用发票,为购买方违法抵扣税款提供了方便,造成了他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同时,一些纳税人换开时间与原开具普票时间往往间隔达一年之久还能收回原普通发票,说明当前普通发票在开具、入帐、保管等管理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税收管理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整治和规范,以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如某纳税人因购买方要求,将原开具的普通发票退回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但是实际上,由于该纳税人发票的受票方为其在上海新办的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时交给购买方入帐,相隔5个多月以上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该纳税人2005年7月30日开具的普通发票138000元于2006年11月13日收回原普通发票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5月27日开具的普通发票468000元于2006年10月26日收回原普通发票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明显违反了现行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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