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洞口县税务局关于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涉税资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到税务机关办理任何业务的纳税人,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税厅或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信息补录,自开业之日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相关涉税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洞口县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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