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财农475号 1987-12-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这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持其完整性,特提出如下三点意见: 一、一九八四年以前(含一九八四年)中央财政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支农周转金的回收部分,必须由财务部门掌握按原规定用途周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不再委托并用抵拨当年事业费的办法分期收回。 二、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借用的支农周转金,到期应归还的要如数交回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保证资金正常的回收使用。 三、各主管部门借出的周转金收取的占用费,原则上不少于80%用于增加周转金基数,20%用于补充事业费,但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和发放奖金。 财政部 198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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