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释[1999]4号 1999-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19年7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法释[200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自2008年12月8日起,本法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查看正文。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1998]67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1998]130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条款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税屋提示——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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