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征[1999]52号 1999-11-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普通发票违法举报范围包括: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多联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手工填写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三)转让、转借、代开发票; (四)未级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五)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六)开具假发票; (七)开具作废发票; (八)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 (九)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以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十)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凡持有上述范围列举的发票违法行为证据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登记。 第四条 对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处罚标准: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份1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多联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手工填写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份1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转让、转借、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未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拆本未用的发票,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六)开具假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假发票,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七)开具作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缴销作废发票,并处以每份1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八)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将其空白未用的发票予以作废,按其违法开具发票的份数处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九)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以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十)对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凡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经检查属实结案后,由国税机关按罚款金额2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受奖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各级国税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同放弃,不再补发。 第七条 国税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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