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境外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1]117号 2001-09-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会[2005]4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境外人员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必须办理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境外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满12个月的,可暂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境外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财经类专业毕业学历(毕业时间不限)。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者,须经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包括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方可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0]56号,下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境外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沪财会(2000)56号文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在国(境)外院校的毕业证书须首先经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学历公证书,并须经上海市公证处办理各种证书及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护照、学历证书、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法定公证机构对其学历的公证书等)的中文译本公证并获取公证书。其中,对申请人护照中文译本的公证,仅限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等内容。如果申请人的学历及学历公证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申请人所在国(地区)外交机构确认且已有中文译本,其学历证书及学历公证书可免于中文译本公证。 2.办理申领手续时,应递交《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申请人护照原件(备复印件及中文翻译本)、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法定机构对其学历的公证书(备复印件及中文翻泽本)、上海市公证处对申请人上述证书外文本的中文译本公证书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及学历公证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其所在国(地区)外交机构确认且已有中文译本的除外)。 四、对其他已获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包括归国留学人员),如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学历证书亦须经所在国(地区)法定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证书、学历公证书中文译本的公证。 五、境外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必须按照沪财会(2000)56号文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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