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8]123号 1998-06-18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按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不论原发票是否退回,购货方都应提供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否则,销货方不得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应纳税款。 三、按规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额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基层局接到文件后,由税政科根据本局有关纳税人资料,将1997年度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列出后,分交各稽查科具体进行实地核实。 2.各稽查科应按税政科所列名单迅速下户进行实地核实,认真填好《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样式附后)。对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及时缴销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回该企业的《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稽查科应将收回的《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送交本局税政科。 3.各基层局税政科应在收到的《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印章后,再及时返回给企业。 4.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和原小规模纳税人如需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征收率由各基层局税政科负责鉴定。 5.对新办企业仍可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具体按大国税发[1997]22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6.“划转”工作从7月1日起开始进行,于7月底前结束,各基层局税政科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在8月10日前将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总结中应反映以下情况: (1)本局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其中工业企业户数及商业企业户数。 (2)经过此次划转后剩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户数。 (3)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名单及每户企业1997年度销售额。 (4)此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名单。 7.市局于8月10日至8月底进行抽查验收工作。 五、各基层局在接到文件后,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通知》(见附件)在7月份征期时通过申报大厅公告板等形式及时公布给纳税人,以利于“划转”工作顺利完成。 各基层局对“划转”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略) 2.《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通知》(略) 3.财税字[1998]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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