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3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9
摘要: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1号       1996-05-29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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