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1号 1996-05-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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