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3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9
摘要: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1号       1996-05-29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